關于印發《牡丹江市百歲津貼發放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民政局:
為增進老年人福祉,完善養老服務政策,規范全市百歲老人津貼發放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牡丹江市實際,制定《牡丹江市百歲津貼發放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牡丹江市民政局
2025年6月6日
牡丹江市百歲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助老的美德,體現黨和政府對百歲老年人的關心關愛,讓百歲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規范百歲津貼發放流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百歲津貼”是指各級政府為百歲老人發放的福利津貼,包括城區原“百歲老人營養補助”及各縣(市)相關的百歲老人津貼福利。
第三條凡具有牡丹江市城區戶籍且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城區百歲津貼,享受標準為每人每月1000元,按季度發放。
第四條符合發放條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代辦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填寫《牡丹江市城區百歲津貼審批表》(見附件),并提供有效證件(本人和代辦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銀行卡(折))。
鄉鎮(街道)對于本轄區已經享受普惠高齡津貼的老年人,實行“免申即享”措施,通過內部轉辦、依托現有資料等方式為老年人直接辦理百歲津貼,建立相關檔案。
第五條鄉鎮(街道)負責對本轄區戶籍老人百歲津貼申請進行初審,調查核實無誤后,簽署初審意見并加蓋公章,于收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至轄區民政局審批。
第六條區民政局負責對本轄區戶籍老人百歲津貼申請進行審批,并在每季度末月10日之前將擬發放的百歲津貼情況進行匯總、審核簽字蓋公章后報送市民政局。
第七條市民政局依據各區民政局匯總情況,負責向市財政局申請資金,按時將百歲津貼撥付至老人賬戶(如資金撥付渠道發生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再另行規定)。
第八條享受百歲津貼的老年人自生日當月開始計發,自去世或戶籍遷出市區后次月停發。
第九條自符合條件之日起,未及時向戶籍地鄉鎮(街道)提出百歲津貼申請而導致未享受的,從審核之日起開始享受津貼,不再進行補發。
第十條享受百歲津貼的老年人實行動態管理,代辦人有義務將老人去世或戶籍遷出的信息告知原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
享受百歲津貼的老年人不再單獨進行信息認證,以普惠高齡津貼認證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百歲津貼資金由市財政負擔,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區民政局要指導、組織各鄉鎮(街道)做好百歲津貼政策宣傳工作,做好與普惠高齡津貼的政策銜接,及時辦理百歲津貼新增或停發手續,確保資金發放的真實性、有效性。市民政局每年對百歲津貼享受人群進行分析測算、科學編制下年預算,并報送至市財政局,確保資金足額按時發放。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各縣(市)民政局可參照本辦法,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完善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