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牡丹江市產業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牡丹江市產業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規范產業引導基金管理,促進產業引導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2023〕32號)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牡丹江市產業引導基金設立方案的通知》(牡政發〔2023〕1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單獨出資設立的市級引導性政府投資母基金。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引導基金可引導設立產業基金,引導基金與產業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管理方式,市政府對各類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通過引導基金統一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府出資,是指市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以及引導基金產生的歸屬市政府用于基金滾動使用的收益及出資退出后的本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基金是指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政府投資基金。產業基金主要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結構化組織形式。
第二章 基金的決策管理架構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 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決策管理機制。
第六條 引導基金最高決策機構為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引導基金投委會主任由常務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財政局(市國資辦、市金融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科技局等部門負責人和行業內專家組成。投委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
第七條 投委會職責具體包括:
(一)確定引導基金資金籌集、支持方向和管理制度;
(二)審定引導基金投資計劃、規模調整、退出方案等;
(三)協調解決引導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審定引導基金其他重要事項;
(五)負責日常事務管理。
第八條 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代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具體包括:
(一)研究制定引導基金管理制度;
(二)負責引導基金財政注資所需資金的籌集和撥付;
(三)對產業基金設立與退出方案進行齊備性審核;
(四)指導引導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一般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五)建立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會同相關部門對引導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六)會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向市政府匯總報告引導基金總體情況;
(七)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具體包括:
(一)負責提出本行業產業基金的設立與退出方案,并按程序報批;
(二)負責建立項目儲備,向基金管理機構推薦投資項目;
(三)負責做好本行業產業基金績效自評等績效管理工作;
(四)按職責分工需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牡丹江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受市財政局委托作為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職責具體包括:
(一)組建完整的基金投資管理團隊,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專業化運作并簽署委托協議;
(二)督促引導基金實施專戶管理、單獨核算;
(三)建立行業專家庫,充分發揮業內專家學者在項目投資遴選過程中的專業指導作用;
(四)負責開展產業基金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等前期工作;
(五)組織對產業基金設立與退出方案進行評審;
(六)組織引導基金績效管理工作;
(七)負責定期向投委會報告引導基金運作情況;
(八)參與制定產業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或合同等,落實出資、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事宜;
(九)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牡丹江市引導基金投資有限公司職責具體包括:
(一)配合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產業基金設立與退出方案,協助遴選產業基金管理機構;
(二)參與制定產業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或合同等,落實出資、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事宜;
(三)具體實施引導基金績效管理;
(四)定期報告產業基金運行相關情況;
(五)基金投資運作管理等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成立獨立的評審委員會,委員會在全國范圍內聘請專家成立專家庫,按各個產業基金行業確定專家組成員,受投委會委托對產業基金設立方案進行獨立評審,以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第三章 基金設立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的設立,應當由市財政局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出資設立產業基金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布局集中。發揮財政出資杠桿作用,積極帶動社會資本投入。聚焦政府調節的關鍵性、創新型行業領域,專注投向社會資本投入不足但基礎性、帶動性、戰略性特征明顯的重點產業和薄弱環節,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基金。
(二)預算約束。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金規模和投資范圍,對財政出資設立產業基金或注資嚴格審核,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不得用于基金設立或注資。
(三)講求績效。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基金設立要編制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基金方案,開展事前績效評估,事前績效評估結果作為基金設立的必備條件。
第十五條 產業基金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
(一)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為落實我市產業政策,重點支持構建高質量“4567”現代產業體系,打造重點產業集群和經濟發展新引擎,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推進傳統優勢產業向中高端邁進,著力推動現代服務業發展。
(二)支持創新創業。為加快有利于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落地。
激發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培育一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增強經濟持續發展內生動力。
第十六條 牡丹江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根據投委會確定的支持方向,發布引導基金申報指南,對外公開征集擬出資設立的產業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或者投資企業根據指南進行申報,分步向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牡丹江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提交產業基金設立方案。市級行業主管部門作為產業基金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擬設立基金的政策依據、必要性、基金規模、財政出資金額、基金運行的可行性等進行充分論證,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制定績效目標和指標。編制設立方案報市財政局,提交材料包括:
(一)設立產業基金申請文件;
(二)產業基金設立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產業基金設立方案;
(四)其他有關資料。
產業基金設立方案應明確基金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投資決策、基金管理機構、績效目標和指標、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項。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對提交的產業基金設立申請進行材料齊備性審核,委托牡丹江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組織評審委員會對受理的產業基金設立方案進行獨立評審,并形成評審意見。對通過評審的,牡丹江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形成盡職調查報告,提出引導基金擬出資的額度和比例。投委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盡職調查報告,對擬出資的產業基金進行決策,形成決議。經投委會批準出資的產業基金,須在媒體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牡丹江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根據投委會決議及相關法律法規,與產業基金管理機構及其他投資者簽訂產業基金投資協議,制定產業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或合同等(以下簡稱基金章程),基金章程中應約定主投領域和地域范圍,產業基金應在牡丹江市內注冊。引導基金以及產業基金,在基金募集完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登記。產業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機構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第四章 基金投資運作和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運作管理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滾動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在產業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資發起設立產業基金,不投資公益性基金。經市政府批準,也可以采取直接投資等其他方式進行投資。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出資設立的產業基金,主要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結構化組織形式。產業基金管理機構作為普通合伙人(GP)參與基金事務管理,分享合伙收益,對合伙債務負無限責任或者連帶責任。引導基金和其他有限合伙人(LP)不參與產業基金日常事務管理,按合伙協議約定分享合伙收益,以出資額為限對合伙債務負有限責任。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對產業基金的出資采取認繳制,各出資人根據產業基金合伙協議或者產業基金公司章程確定認繳比例和出資時間,同步繳付資金。引導基金對市場化產業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產業基金總規模的30%,其余資金由產業基金管理機構向其他社會出資人募集。引導基金采取直接投資方式的,原則上應當與其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者社會資本按照同樣價格同時投資,且投資金額不得超過相應基金或者社會資本投資額。牡丹江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應當將股權直接投資方案報投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產業基金主要投資于我市重點產業項目,在我市投資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1.5倍,投資于主投領域的比例不低于產業基金可投資規模的60%。
第二十三條 牡丹江市引導基金投資有限公司應協助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遴選產業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及其產業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具有基金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每支產業基金委托1家商業銀行進行資金托管。鼓勵托管銀行對產業基金投資項目提供優惠貸款,實現投貸聯動。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及其產業基金在運行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及其產業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二十七條 產業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對于歸屬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用于產業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扣除相關稅費后按照協議約定及時足額繳回給引導基金,用于引導基金滾動使用及其他規定的使用方向。產業基金投資產生的虧損應由基金各出資方共同承擔。引導基金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對于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除明確約定用于引導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為更好發揮引導基金出資引導作用,對需要政府重點扶持的產業領域或初創期、早中期企業等政策引導性較強項目,引導基金可以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基金終止與退出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出資的產業基金,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后終止。在產業基金股權資產轉讓或者變現受限等情況下,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經產業基金出資人協商一致,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 產業基金中政府出資的退出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引導基金管理人形成退出方案,報市財政局進行齊備性審核,委托牡丹江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組織投委會、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通過評審論證的基金退出方案,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應與市場化產業基金各出資人在基金合伙協議或者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批準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產品備案等設立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出資撥付至產業基金賬戶一年以上,產業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產業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產業基金未按合伙協議或者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基金方案或基金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其他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合同未明確約定交易價格的,應當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合同未明確約定交易方式的,按照相關規定采取公開交易等方式進行交易。
第三十二條 為進一步發揮引導基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產業基金存續期未滿即已達到預期目標,引導基金可以適時退出。適時提前退出的可以適當讓利,按照不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和引導基金實際投資年限計算的收益之和轉讓。
第六章 基金預算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對引導基金的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實際用款需求以及項目投資進度撥付資金;數額較大的,按照基金投資進度分年安排。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局向引導基金撥付資金時,增列當期預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過相應的支出分類科目反映;收到投資收益時,作增加當期預算收入處理,通過相關預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時,作沖減當期財政支出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局應按照《財政總會計制度》規定,完整準確反映引導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在保證政府投資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向基金撥付資金,增列財政支出并相應增加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并根據基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鹎逅慊蛲顺鍪栈赝顿Y本金時,按照政府累計出資額相應沖減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
第三十六條 政府應分享的投資損益按照權益法進行核算。引導基金應當在年度終了后及時將全年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提交牡丹江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審核,牡丹江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審核后向市財政局報告。市財政局按照當期損益情況作增加或減少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處理;市財政局收取基金上繳投資收益時,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第七章 基金監督管理和績效管理
第三十七條 引導基金實施過程性、穿透式風險管理。牡丹江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履行對產業基金管理機構的日常監督責任,實時掌握基金運作管理情況,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或者可能導致違規的行為,及時采取風險預警和防控化解措施,并向投委會報告,必要時可以暫停、終止投資或者追回前期投資,并按程序向投委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引導基金須在商業銀行開設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引導基金應當接受財政、發改、審計等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產業基金按有關規定參照執行,對審計、監督中發現的問題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牡丹江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按季度向市財政局報送引導基金及產業基金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以及《引導基金運行報告》,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5個月內,向市財政局報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引導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引導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報告》,按規定向市發改委、有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情況報告。市財政局每年向投委會報告引導基金總體情況。
第三十九條 市財政局建立績效評價制度,會同相關部門對引導基金及產業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產業基金開展績效監控。牡丹江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及牡丹江市引導基金投資有限公司年末對引導基金和產業基金實施績效自評,自評結果報告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引導基金及產業基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主要評價政策目標實現程度、財務效益和管理水平??冃ё栽u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基金存續、計提管理費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建立盡職免責容錯機制。引導基金及其產業基金投資運作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對依照國家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規定,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已履職盡責、及時報告,但因自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政策變更等客觀因素導致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的,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依規減輕或免除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