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牡丹江市政府公物倉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7屆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22日
牡丹江市政府公物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效盤活利用閑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和調劑使用,建立配置合理、處置規范、監督到位的國有資產運行機制,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財資〔2015〕90號)、《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資〔2020〕59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及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的臨時機構(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牡丹江市政府公物倉 (以下簡稱公物倉),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閑置、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以及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使用的資產等,采用“實體倉+虛擬倉”的模式,進行統一管理、統一調配、統一處置,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運作平臺。
第四條 公物倉運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配置,盤活資產;
(二)分類管理,物盡其用;
(三)共享共用,厲行節約;
(四)規范處置,公開透明。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公物倉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公物倉管理相關制度;
(二)負責審批公物倉資產的配置、收繳、調劑、使用和處置等事項;
(三)指導公物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
(四)監督檢查公物倉管理及制度執行情況。
第六條 市國有資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資產中心)負責公物倉的日常管理,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公物倉管理制度,接受市財政局監督和指導;
(二)負責做好公物倉資產的倉儲管理、會計核算和清查盤點等有關工作;
(三)負責做好公物倉資產處置和收益上繳工作,落實行政事業單位上繳、借用和歸還公物倉資產;
(四)負責做好公物倉資產的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確保公物倉資產安全和完整;
(五)負責構建公物倉管理信息平臺,及時提供公物倉資產相關信息;
(六)定期向市財政局報告公物倉資產管理情況;
(七)通過處置、出租等方式,盤活利用公物倉長期閑置資產,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條 資產中心應當建立下列公物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一)倉儲管理制度。對儲存的物品要建立實物賬卡管理制度,定期查驗、及時維修和保養,確保公物倉資產安全完整、性能穩定、使用安全。
(二)會計核算制度。設立倉儲資產專賬,準確反映倉儲資產的價值、增減變動及收益等情況。
(三)清查盤點制度。對倉儲資產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進行清查盤點,防止資產損壞、滅失、被盜、挪用等情況,發現資產出現霉爛、變質等問題要及時上報并予以處置。
(四)信息平臺管理制度。明確平臺崗位操作職責、權限,及時維護更新信息平臺數據,確保公物倉信息系統安全、穩定。
(五)其他相關管理制度。
第八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資產管理事項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審核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繳、借用和歸還公物倉資產等事項;
(二)負責做好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及時上繳、歸 還公物倉資產。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主要職責:
(一)按要求及時更新、完善本單位資產使用狀態等信息;
(二)根據相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倉資產申請;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上繳、借用和歸還公物倉資產等有關手續;
(四) 負責做好本單位借用公物倉資產使用期間的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確保公物倉資產在使用期間安全和完整;
(五)按規定及時上繳、歸還公物倉資產。
第三章 公物倉管理范圍及程序
第十條 除國家、省、市另有規定外,下列國有資產繳入公物倉管理和處置:
(一)閑置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責不需用、過量占用、長期不使用等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超過規定配置標準,應上繳或處置的資產。
(三)更新置換的資產。市財政預算安排資金配置資產后, 更新置換出來的資產。
(四)行政事業單位撤銷或合并時需要上繳公物倉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臨時機構撤銷后的剩余資產;合并的行政事業單位清查核實多余的資產。
(五)臨時購置的資產。經批準,市級財政負擔經費舉辦的大型會議、展覽、典禮、普查、調查等活動購置或接受捐贈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
(六)借用期限已滿的資產。
(七)其他應繳入公物倉管理和處置的資產。
第十一條 對應當繳入公物倉管理的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一)閑置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季梳理統計本單位閑置資產,并于每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閑置資產全部納入公物倉管理,確保資產應入盡入,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由各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置意見,制定處置計劃,報市財政局批準后1個月內繳入公物倉。
(三)更新置換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在新資產配置前,應辦理舊資產上繳公物倉相關手續,置換后的資產1個月內繳入公物倉。
(四)經批準合并的行政事業單位,對經清查核實的多余資產,由合并后單位在合并調整結束后的1個月內全部上繳公物倉。
(五)行政事業單位、臨時機構撤銷時剩余的資產。由使用單位負責清查登記,在機構撤銷后1個月內繳入公物倉。
(六)市級財政負擔經費舉辦的重大會議、大型活動購置或接受捐贈可循環使用的資產。由主辦單位負責清查盤點,在活動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調撥手續,移交公物倉管理。
(七)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運送成本較高的物品。可以在辦理上繳手續后,暫由原單位保管。
第十二條 資產中心在接收有關部門(單位)資產時, 應對接收的資產進行現場查驗,并出具資產移交清單。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可調劑資產入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行政事業單位通過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公物倉模塊提交資產入倉申請,上傳資產實物圖片,提交主管部門審核。
(二)審核。主管部門對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提交的資產入倉申請,在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可調劑資產入倉調劑使用前,資產實物繼續由原產權單位按照資產管理要求實施管理,并保證資產出倉前安全完整。
第四章 公物倉資產的使用和處置
第十五條 公物倉資產的使用方式包括調劑和出借、出租。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局批準后,辦理資產使用手續。
(一)調劑。行政事業單位申請配置資產的,經市財政局預算主管科室會同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審核后,優先從公物倉調劑解決,資產調出公物倉,由申請單位管理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無償調撥公物倉內資產,由申請使用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無償調撥申請,財政部門出具審批意見,雙方辦理實物資產交接手續,申請單位依據調撥單據入賬,資產納入本單位資產管理范圍;原產權單位依據調撥單據核銷相關賬目。
(二)出借。市級臨時機構和市級財政負擔經費舉辦大型會議、展覽、典禮、普查、調查等活動涉及配置資產的,優先從公物倉出借;使用單位或承辦單位從公物倉借用,借用期間要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并按期歸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借用公物倉內資產,由申請使用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出具審批意見,簽訂資產借用協議,辦理實物資產交接手續,申請單位使用完畢后,資產歸還原產權單位或資產中心。
資產借用單位應于借用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借用資產歸還公物倉;因活動未如期結束不能按時歸還借用資產時,借用單位應向市財政局提出延期使用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期歸還。對于資產借用期滿后(含延期時間),借用單位逾期未歸還借用資產的,由資產中心發函進行催收限期歸還;經催收后逾期仍不歸還的,由市財政局按照借用資產原值從其單位公用經費中扣回并進行通報批評,責令計入單位資產存量,同時,視情節嚴重程度減少或暫停借用單位下年度同類資產配置預算。
資產借用單位要確保資產借用期間安全完整,借用期間發生非正常毀損的,按照“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失、誰賠償”的原則進行責任認定,責任人應依據損毀資產的價值進行賠償。
借用資產歸還時,使用單位應清除計算機等帶有存儲功能辦公設備中信息數據,公物倉不承擔保密義務。
(三)出租。房屋建筑物等資產出租,資產中心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招租資產租金進行評估。報市財政局批準,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拍賣公司等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公開招租。
第十六條 公物倉資產的處置方式包括出售、轉讓、捐贈、報廢等。由資產中心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局批準后辦理相關處置手續。公物倉內資產實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至少清理一次,清理后按以下分類處置。
(一)資產出售、轉讓。確實無法調劑使用的資產,資產中心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資產進行鑒定或價值評估,報市財政局批準,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拍賣公司等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公開處置。
(二)資產捐贈。不適宜出售、轉讓的資產,報市財政局批準后,捐贈支持公益事業或貧困地區。
(三)資產報廢。無使用價值、達到報廢條件的資產,按資產報廢規定履行程序。
第五章 公物倉資產倉儲與管理
第十七條 資產中心利用自有倉庫或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社會倉庫存放保管公物倉資產,應加強公物倉倉儲管理,對公物倉所保管的物資要建立嚴格的移交、查驗、核對制度。
第十八條 實物管理。公物倉資產分為倉儲保管和異地保管。對可移動的資產實行倉儲保管;對房屋以及專項設備等不可移動的大件物品實行異地保管。資產中心負責對所保管資產定期查驗、及時維修和保養,做好公物倉的防火防盜防潮等工作,以保證公物倉資產完好、性能穩定、使用安全。
第十九條 賬卡管理。資產中心應按照規定設置公物倉資產登記簿和資產卡片,對公物倉資產實行嚴格的賬卡管理制度,以反映資產的使用、保管和增減變動情況。
第二十條 財務管理。資產中心應在資產調入并取得記賬憑據后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和入賬管理;處置資產時,應在完成資產調出(處置)并取得記賬憑據后及時進行銷賬處理;取得資產收益時,應在取得收益和記賬憑據后及時進行會計核算。當期發生的業務要記入當期賬務。
第二十一條 平臺管理。市財政局依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以資產卡片信息為基礎,對資產進入公物倉、在公物倉期間及退出公物倉等不同階段的管理事項進行信息化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信息化管理工作要求,完善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涉及的公物倉資產的基礎信息及時維護,確保公物倉信息平臺數據信息的全面性、及時性、準確性。
第二十二條 公物倉資產處置、出租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主管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定期對本部門、本單位資產使用情況開展自查,并上報自查報告,市財政局將開展監督檢查、抽查,對閑置資產應入未入公物倉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涉密資產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納入本辦法調整范圍。
第二十五條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 10月1日起執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