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牡丹江市優質工業產品名錄實施辦法(試行)》經市政府16屆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2日
牡丹江市優質工業產品
推薦名錄實施辦法(試行)
為鼓勵和引導我市工業企業加快產品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支持我市優勢企業和全市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牡丹江市優質工業產品(含農產品加工類產品)是指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相關質量標準、用戶滿意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依據本辦法認定的產品。
第二條 通過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正認定、公開發布、動態調整等措施,建立以產品質量為基礎的優質工業產品名錄推薦管理工作機制。
第三條 編制《牡丹江市優質工業產品推薦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對社會發布。《名錄》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更新一次。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等部門和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牡丹江市優質工業產品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我市優質工業產品的評定、《名錄》編制和動態管理工作,并負責推進優質工業產品的宣傳、推廣和鼓勵采購等工作。
第五條 申報優質工業產品的要求。
(一)申報優質工業產品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地、納稅關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并與申報產品的核準范圍相一致的工業企業。
2.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信用記錄。
3.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用戶滿意度高,信譽良好。
4.自申報之日起,近三年國家、省、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檢中兩年及以上合格的企業。
(二)申報優質工業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基本條件: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2)國家對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須具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持續保持獲證條件;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2.特別條件:
(1)對已獲得中國質量獎、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主導產品和有效期內的產品直接列入《名錄》。
(2)獲得省、市政府質量獎及提名獎且在有效期內的產品直接列入《名錄》。
(3)對已納入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的產品直接列入《名錄》。
(4)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上市兩年以上的產品直接列入《名錄》。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報優質工業產品:
(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版)中的淘汰類產品。
(二)國家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或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的,未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認證的。
(三)一年內市級及市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近兩年內,出口商品檢驗有質量不合格經歷或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到索賠的。
(五)近兩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用戶反映質量、服務問題強烈的產品。
(七)企業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被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
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一季度組織開展《名錄》的申報、評審、編制和發布(更新)工作。申報企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微信公眾號下載《牡丹江市優質工業產品申報表》,根據要求如實填寫并申報相關資料。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匯總申報產品項目進行初審后,提交評審小組,由評審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及有關專家對產品進行評審,符合條件的經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列入《名錄》,并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對已納入《名錄》的產品,如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相關情形者,評審小組可以暫停或者撤銷該產品的優質工業產品資格。
第十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有效,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優質工業產品資格者,將予以取消,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申請。
第十一條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通過協議供貨方式采購時,能滿足采購人需求的,在同等條件下,鼓勵采購《名錄》內產品。
第十二條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國有企業(含平臺公司)自行采購時,能滿足采購人需求的,同等條件下鼓勵采購《名錄》內產品。
第十三條 推薦《目錄》內產品進入省政府采購平臺電子賣場“優質地產品”專區,供各類采購人選擇采購。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試行期三年,由市工業和信
息化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