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是最多不得超過十日。
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檢驗、檢疫、檢測、鑒定、評估、評審、勘驗,以及組織投訴人、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調解所用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一)投訴舉報事項復雜,涉及多方主體的;
(二)投訴舉報事項調查取證困難的;
(三)投訴舉報事項需要專業鑒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監督案件辦理的,案件中止:
(一)案件處理需要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復議機關、信訪工作機構、仲裁機構等未審結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案件的情形。
案件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案件辦理。
來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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