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進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復議機關、信訪工作機構、仲裁機構等單位辦理程序的投訴舉報(訴求)事項,包括已經立案、尚未結案或者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等,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均不予受理。即使投訴舉報人對上述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也應由其內部程序解決,營商環境主管部門不再介入。此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查問題線索中發現無權處理的,如事權在上級機關、合同性質認定等,也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訴人與投訴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2.投訴事項不屬各級營商環境部門職責范圍的;
3.投訴事項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或者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4.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由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先行處理的;
5.投訴事項的內容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6.作出處理,投訴人又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再次投訴的;
7.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無法查找的;
8.沒有具體的違法事實或者查案線索不清晰的。
來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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