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一卡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長效機制的決策部署,不斷提高農房建設質量,切實加強中央和省級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依據《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22]42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村[2021)3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在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實施期內,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地)、縣(市)(以下簡稱市縣)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含農房抗震改造)的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補助資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公正客觀。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科學合理分配補助資金。
(二)突出重點,精準幫扶。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要求,用于解決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的基本住房安全問題。
(三)注重績效,規范管理。對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適時開展績效評價,健全資金監督管理機制,強化補助對象審核認定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建廳管理。省財政廳職責:負責省級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會同省住建廳確定中央和省級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補助資金預算;配合省住建廳開展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及考核工作:指導市縣財政部門加強補助資金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履行財會主責監督職責。
省住建廳職責:負責牽頭制定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關技術標準;組織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運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審核市縣報送的績效自評目標等相關材料和年度計劃任務等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并對提供的相關因素和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督促和指導市縣住建部門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和組織實施等工作;履行財會依責監督職責。
第五條市縣應當強化和落實補助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管理及績效管理主體責任。
市縣財政部門職責:負責本地區補助資金的預算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以及指導住建部門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履行財會主責監督職責。
市縣住建部門職責: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補助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項目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具體工作;履行財會依責監督和內部監督職責。
第三章資金用途和分配方法
第六條補助資金用于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設防地區農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農村困難群眾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包括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等、農村低保邊緣家庭、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
第七條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為目的支出,包括單純提升住房品質、改善居住環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以外農戶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納入因災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補助范圍等已有其他渠道資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經費;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支出。
第八條補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財政廳、省住建廳參考市縣上年度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財力情況以及其他工作情況等,對市縣進行綜合評價,并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戶均補助標準、當年預算規模、計劃任務情況、向脫貧縣傾斜等統籌確定市縣補助資金規模,重點對工作績效好的市縣給予傾斜,體現績效導向。省財政廳、省住建廳可適時對市縣農村危房改造上報任務進行核查并進行清算:對實際開竣工數明顯低于當年上報計劃任務數的市縣,根據情況扣減下一年度補助資金;對于存在虛報任務等弄虛作假情形的,除扣回已下達的對應補助資金外,還可采用加倍扣回補助資金、取消下一年度補助資金資格等方式加重處罰。
第四章資金申請和下達
第九條市縣住建部門依據鄉村振興、民政等職能部門識別確認的六類重點對象及其住房保障情況,組織鄉鎮對符合改造條件、有改造意愿的對象,履行農戶本人向村委會(社區)申請、村評議和公示、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程序,建立危房改造個人檔案和改造臺賬。對于保障對象中失能失智無法提出申請的特殊人員,由村委會(社區)幫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請。列為年度改造對象的,在申請計劃前,須經村級評議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條市縣住建部門根據危房存量,結合實際確定年度改造計劃,并上報省住建廳。省住建廳按規定審核匯總后會同省財政廳將全省年度改造計劃報送住建部、財政部。
第十一條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按照直達資金管理。省財政廳收到中央補助資金預算文件后,會同省住建廳制定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于規定時限內完成省政府審批、報財政部備案、正式分解下達的流程,并將資金分配結果和績效目標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經備案后的分配方案,在執行過程中有調整的,需按程序重新備案。
第十二條市縣住建部門應當對上報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工作過程中如發現數據有誤,應當立即向省住建廳報告,并對有關數據更正后重新上報。
第五章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補助資金納入脫貧縣統籌整合試點范圍。分配給脫貧縣的補助資金,按照國家和我省脫貧具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有關政策規定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市縣對省財政廳下達的補助資金可按照改造方式、改造難度、常住人口、增強防寒保暖防潮功能、推廣應用《龍江民居示范圖集》建設現代宜居農房等不同情況,因地制宜制定縣級分類分級補助標準。應用《龍江民居示范圖集》建設的,以戶型圖面積標準為驗收標準。
第十五條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市縣住建部門應嚴格執行申請審核程序,會同有關部門確保補助對象認定規范準確,并做好質量安全和農戶檔案等管理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后,補助資金發放情況須經村級公示5個工作日。對于支付給農戶的資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按比例或竣工驗收后一次性足額支付到農戶“一卡通”賬戶,全部資金支付時間不應晚于竣工驗收后30日。對于通過租賃方式實施農村危房改造所產生的房屋租金,由市縣統籌安排,根據房屋租賃合同或相關約定按年分期支付給出租方。
第十七條市縣財政、住建部門應切實采取措施,加快補助資金預算執行進度。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按照國家和我省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績效管理和監督問責
第十八條市縣住建、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加強績效目標管理,依職責做好績效監控及績效評價工作,強化評價結果應用,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并于每年度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分別報送省住建廳和省財政廳,省住建廳和省財政廳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住建部門要加強財會監督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履行財會主責監督,加強補助資金管理監督。各級住建部門要依責監督并加強內部監督,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的日常監督,嚴格支出管理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住建部門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住建部門要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住建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補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二十三條各級財政、住建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來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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