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牡丹江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通知
直屬分局,市局(公司)機關相關部門: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煙草制品(不含電子煙,下同)零售點布局,提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性,制定《牡丹江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牡丹江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秩序,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進一步優化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制定。
第三條本規劃適用于牡丹江市區及下轄鄉鎮村屯煙草制品(不含電子煙)零售點的布局與管理。
第四條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第五條本規劃所稱的合理布局是指以較為穩定、相對獨立的市場區域為單元,量化分析單元內與煙草制品零售相關的因素,測算零售點的合理數量范圍與間距標準,組合運用數量、間距和其他符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的布局模式,對轄區內煙草制品零售點進行布局規劃。
第六條牡丹江市煙草專賣局根據區域網格單元零售點規劃標準,按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最小市場單元中零售點數量超過規劃指導數量時,把該區域設為飽和區;
達到規劃指導數量時,把該區域設為平衡區;
低于規劃指導數量時,把該區域設為成長區;
飽和區、平衡區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需要排隊輪候。按照輪候順序在零售點規劃指導數量內根據“退一進一”的原則,有序辦理。
第七條牡丹江市煙草專賣局對零售點布局規劃情況、最小市場單元零售點規劃指導數量及申請人排隊輪候數量等情況在牡丹江市煙草許可證排隊輪候微信小程序實時公開。
第八條零售點合理布局實行適時評估、動態管理。根據宏觀環境、政策法規、市場狀態、市場秩序、申請數量、零售點數量的變化,牡丹江市煙草專賣局定期對區域網格單元零售點規劃指導數量進行調整并公示。
第二章合理布局規劃標準
第九條依據牡丹江市城鎮居民居住區域的特點,結合城鄉建設規劃、市場類型等因素,將煙草制品零售市場以行政區劃的街道、鄉鎮作為最小市場單元,根據零售點存量、人均持證率、卷煙銷量、人口密度等指標,綜合確定各市場單元零售點規劃指導數量,每年1月底前通過政務服務窗口、網上平臺進行公示。
第十條新辦零售點在滿足以上最小市場單元內規劃指導數量的前提下,要同時滿足與最近零售點之間距離30米以上的要求。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屬于本規劃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信賴保護和服務社會原則,對符合優化營商環境、優撫社會對象放寬條件辦理:
(一)持有殘疾證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殘疾證且具有自主經營能力的殘疾人首次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有政府相關部門頒發開具的退役軍人優待證和烈士證明書的退役軍人和軍烈屬首次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在遵守最小市場單元規劃指導數量限制下,間距限制可減少到50%;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憑道路規劃或城市建設公告、拆遷公告或其他證明
材料,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可以不受最小市場單元規劃指導數量限制,間距限制可減少到50%;
(三)因新建、擴建或搬遷學校、幼兒園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原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可以不受最小市場單元規劃指導數量限制,間距限制可減少到50%。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特定區域或情形,可以不受最小市場單元規劃指導數量限制和間距限制:
(一)對于有一定經營規模的超市(實際經營面積500平方米以上)、商場(實際經營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娛樂服務類(營業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且對內有營業面積20平方米以上的自選超市)可設置1個零售點;
(二)旅游景區根據上年度日均客流量按照每1000人增設1個零售點,最多不超過10個零售點;對于景區內具備一定規模(實際經營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經營規范且能展現本地特色的商戶可不受以上限制,增設1個卷煙售賣專區;
(三)申請經營范圍僅為雪茄煙本店零售,且符合牡丹江市雪茄煙發展規劃要求的,不受總量和距離限制;
(四)零售點數量為零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可設置1個零售點,待發展為成熟穩定社區后,納入最小市場單元總量控制;
(五)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監獄等封閉式管理區域按照單位設置零售點,每個單位最多可設置1個零售點;
(六)高速公路服務區,每個服務區最多可設置1個零售點;
(七)各類大型綜合市場、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專業市場以及其他市場等,場內經營者500戶以下的最多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5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最多可設置2個零售點;
(八)大專以上高等院校、農場漁場、企業廠礦內部,每2000人可設置1個零售點,不足2000人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最多可設置5個零售點;
(九)汽車、火車站候車室(廳)、機場候機廳等內部根據車站、機場規劃要求,最多可設置3個零售點;
(十)2年以內無涉煙違法記錄且經營主體為自然人的持證零售戶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發證機關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作出注銷決定后3個月內,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直系親屬(限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十一)政府指定的重要保障物資供應站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不以經營煙酒及預包裝食品為主業,且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包括但不限于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樂場所、托幼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教培機構、棋牌室、球類場所、健身場所、電影院、美容美發、化妝美甲、按摩推拿、藥妝醫械、醫療器材、五金建材、建筑裝潢、中西藥店、寵物店、辦公用品、文化體育用品、音像制品、家電家具、通信器材、通信業務服務、網吧、金融證券、彩票店、鐘表眼鏡、儀器儀表、飾品珠寶、修理修配、寄遞配送、物流企業、洗滌護理、服裝首飾、鞋帽箱包、針紡織品、廣告設計、花卉殯葬、中介服務、寄賣典當、奢侈品店、古董店、汽車相關(洗車、維修、銷售、美容等)、照相館、成人用品店、廢品回收等專業性較強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業務為生鮮肉品、熟食、海產品、家禽、獸醫飼料、烹飪區與堂食區相通的餐飲店等;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主體資格
1.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二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及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8.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情形。
(二)經營場所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動攤點(車、棚、柜)、集裝箱房、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或城市規劃內待拆遷建筑等;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場所為住所的客廳、餐廳、廚房、臥室、陽臺、地下室、樓梯間、儲藏室、車庫等;
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業務為化工、農藥、油漆、石油、天然氣、煙花爆竹、醫藥衛生、醫療器材、五金交電、裝潢裝飾、家具銷售、紡織服裝、祭祀用品、廢品回收、修理修配、電子通訊、散裝白酒等易燃易爆或易揮發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同一經營場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的。
(三)經營模式
1.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識別未成年人,無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購買煙草制品的無人超市、無人商店;
4.未形成實際商品展賣條件的。
(四)特殊區域
1.中小學校內部及通道口距離80米范圍以內的;
2.幼兒園內部及通道口距離30米范圍以內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發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
(三)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
(四)不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
(五)經營場所不再與住所相獨立的;
(六)經營場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也不符合申請延續時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要求的;
(七)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十)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劃中涉及相關術語解釋:
(一)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場所與住所(如客廳、餐廳、廚房、臥室等)有物理隔斷、界限明確、并有單獨的對外出入口;
(二)固定經營場所,是指封閉且不可移動,不包括違法建筑、流動攤點、書報亭、售貨亭、售貨車、集裝箱屋、活動板房、臨時棚舍、市場無圍墻攤位(攤床)、危房、待拆遷建筑等;
(三)經營面積,是指實際用于經營的面積(以不動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為準),不含倉儲、閣樓及辦公場所等面積;
(四)距離,是指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或煙草制品零售點與中小學校、幼兒園之間的距離。距離測量按照兩個場所出入口門中線之間遵守交通規則的最短安全行走距離進行計算(在同一建筑物內的距離測量,以兩個場所在建筑物內出入口之間的最短安全行走距離計算);
(五)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等。“特殊教育學校”是指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專門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專門學校”是針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和矯治的機構;
(六)幼兒園,是指具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資質,對學齡前兒童進行教育的公辦、民辦幼兒園,不包括幼兒看護點、學前看護點、學前服務點等或類似提供幼兒托管服務的場所;
(七)形成實際商品展賣條件,是指經營場所已具備商品展賣的條件,并不特指已實現商品展賣。即經營場所已具備貨架、柜臺等煙草制品展示、陳列等設備設施,經營場所有與營業執照字號名稱關鍵詞相符的固定門頭招牌等;
(八)各類管理工具測算結果四舍五入取整;
(九)“以上”“內”均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七條本規劃由牡丹江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本規劃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最新規定。遇本規劃與上級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本規劃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2023年10月8日印發的《牡丹江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牡煙規〔2023〕1號)同時廢止。
附件:1.牡丹江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情況公示表
2.牡丹江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制度
附件1
附件2
牡丹江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
排隊輪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實施《牡丹江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進一步增強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完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管理優化政務服務工作指引的通知》的精神,促進煙草零售許可證排隊輪候制度的規范應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牡丹江市轄區范圍內各級煙草專賣局。
第三條排隊輪候制度指在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其經營地址位于最小市場單元飽和區、平衡區內而被發證機關不予許可的申請人主動申請排隊輪候,當網格單元飽和值低于100%時,由發證機關按照輪候順序通知辦理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實施機關
第四條本制度由牡丹江市各級煙草專賣局組織實施。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排隊輪候的,由申請人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煙草專賣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接收、審查。
第三章信息公開
第六條發證機關應及時公開排隊輪候位次及變動情況,方便公眾查詢。
第七條發證機關應當提供咨詢和投訴舉報渠道,規范答復咨詢,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四章辦理程序
第八條排隊輪候資格:申請人僅由于其經營場所處于最小市場單元飽和區、平衡區的原因,發證機關已經依此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可以申請排隊輪候。
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向具備輪候資格的申請人送達《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排隊輪候告知書》。
第十條申請排隊輪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排隊輪候申請書》。
申請人登記的營業執照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者、經營場所)、本人身份信息(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登記事項應與實際情況相一致。
發證機關根據申請人提出的排隊輪候申請登記備案,并依據輪候申請時間順序排隊編號。
申請人需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排隊輪候申請書》登記信息的,應在到號前填寫《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排隊輪候登記信息變更申請書》,由發證機關審核存檔。變更信息僅限企業名稱、組成形式、申請人聯系方式。
申請人未及時變更登記信息,導致與實際經營信息不符的,退出當前排隊輪候隊列。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應告知申請人排隊編號和排隊輪候情況的查詢渠道。
第十二條當排隊輪候申請人經營場所所在網格單元變為成長區時,發證機關應根據可辦證名額,于1個工作日內按照排隊編號順序,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相應申請人到號。
第十三條申請人接到輪候到號通知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新辦申請。
申請人逾期未提出新辦申請的,退出當前排隊輪候隊列。
第十四條申請人在輪候期間在同一經營地址再次提出排隊輪候申請的,以最后一次輪候申請時間排隊編號。
排隊輪候期間,申請人不遵守輪候規定,不依據發證機關通知的到號順序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退出當前排隊輪候隊列。
申請人在排隊輪候期間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退出當前排隊輪候隊列。
第十五條申請人不得調換、轉讓排隊編號,不得利用排隊編號謀取非法利益。一經發現,退出當前排隊輪候隊列。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上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加強對下級煙草專賣局輪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輪候管理工作督查機制,防范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第十七條發證機關工作人員辦理排隊輪候或者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違反辦理規定,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發證機關接收和辦理排隊輪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遇本制度與上級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來源:牡丹江市煙草專賣局
撰稿:蘆洋
校對:蘇暢
一審:李洪波
二審:韓家武
三審:趙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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